一般条款与条件(AGB)

§ 1 适用范围

(1) TEConcept GmbH(地址:Wentzingerstraße 23, 79106 Freiburg, Deutschland;以下称“TEConcept”)的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AGB”)适用于其向《德国民法典》(BGB) 第 14 条所定义的企业(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所有交付、服务与报价。
(2) 客户的任何偏离、相抵触或补充的一般条款与条件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除非 TEConcept 明确以书面形式同意其适用。即使 TEConcept 在知悉客户条款的情况下无保留地交付,亦同样适用。
(3) 在个案中与客户达成的个别协议(包括附带约定、补充与变更)始终优先于本 AGB。此类协议的内容以书面合同或 TEConcept 的书面确认文件为准。
(4) 客户就合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声明与通知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 2 报价与合同订立

(1) TEConcept 的报价如未明确标注为具有约束力或包含接受期限,则均为可撤回且不具约束力的报价。
(2) 合同仅在 TEConcept 出具书面订单确认或无保留履行服务后方告成立。客户的订购或委托构成订立合同的要约,TEConcept 可在 14 天内接受。订单副本请发送至 orders@teconcept.de。
(3) 目录、价目表、宣传册或数据表中的信息不构成保证。仅在明确标注为保证并经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方提供保证。

§ 3 价格与付款条件

(1) 所有标示价格均为以欧元计的净额,另加届时适用的法定增值税(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2)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发票须在开票日期起 10 天内不作任何扣减付清。
(3) 如发生付款逾期,自到期日起,对未付款金额按届时适用的法定基准利率上浮 8 个百分点计息。TEConcept 进一步主张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 客户仅可就无争议或经法院终局确认的反请求进行抵销。客户仅可就同一合同关系项下无争议或经法院终局确认的请求主张留置权。
(5) 如客户付款逾期,TEConcept 有权在给予合理宽限期后暂停进一步履约,并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损害赔偿。

§ 4 交付与服务提供

(1) 除非另有约定,履行地为 TEConcept 位于 Freiburg im Breisgau 的营业所在地。
(2) 对于实物商品交付,除非另有明确约定,适用 Incoterms 2020 的 EXW(Freiburg 工厂交货)。运输及包装费用由客户承担。
(3) 软件组件与文档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下载提供。下载提供不收取费用。文档以英文或德文电子文档形式交付。
(4) 交付日期与期限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诺为具有约束力,否则均为非约束性信息。约束性交付期限在所有技术与商务问题完全澄清且客户及时履行配合义务之前不开始计算。
(5)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罢工、疫情、政府措施)导致的交付障碍,将相应延长交付与履约期限。TEConcept 将立即就此通知客户。
(6) 只要对客户而言合理可接受,允许分批交付。

§ 5 验收与检验义务

(1) 客户应在收到交付物后立即对明显缺陷进行检查,并在存在缺陷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TEConcept。隐蔽缺陷应在发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2) 缺陷通知应包含可理解的故障症状描述,并应使故障可被复现。若客户未在期限内通知,则视为该交付已获认可。
(3) 若 TEConcept 无法复现所主张的缺陷,则由客户承担因该缺陷通知而产生的检查费用。

§ 6 质保

(1) TEConcept 对所交付产品与服务的约定质量承担质保责任,并保证合同约定用途不受第三方权利影响。
(2) 若与约定质量的偏差不重大或对可用性影响轻微,则不产生质保请求权。
(3) 质保不适用于:
– 客户或第三方不当使用或投运,
– 未经 TEConcept 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干预,
– 未遵循操作说明或在不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运行,
– 正常磨损,
除非客户证明相关原因并非缺陷的成因。
(4) 发生实物缺陷时,TEConcept 可自行选择修补或更换交付。若客户尚未支付到期对价,TEConcept 有权拒绝履行补救义务——但应扣除与缺陷经济意义相对应的金额。
(5) 若在合理期限后补救仍未成功,或 TEConcept 无正当理由拒绝补救,则客户可自行选择要求降价或解除合同。对于轻微缺陷,不得解除合同。
(6) 对实物商品购买,质保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自交付起 12 个月,除非法律强制规定更长期限。因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第 7 条规定。

§ 7 责任与损害赔偿

(1) TEConcept 对以下情形承担无限责任: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
– 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的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
– 对明确标注为保证的保证之承担(最高至保证所涵盖金额),
– 按《产品责任法》(ProdHaftG) 的规定,以及
– 其他法律强制规定的所有情形。
(2) 如因轻微过失违反合同的主要义务(基本道务)——即使合同得以正常履行所必需且客户通常可依赖其遵守的义务——TEConcept 的责任限于在合同订立时可预见且通常发生的损失。
(3) 在第 (2) 款范围内,TEConcept 对数据丢失的责任仅限于客户在适当且定期备份数据的情况下为恢复数据所需的金额。
(4) TEConcept 的任何进一步责任——尤其是在未违反基本道务情况下的轻微过失责任——均予以排除。
(5) 除非适用第 (1) 款,否则客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法定诉讼时效起算点起 12 个月内时效届满。
(6) 本第 7 条的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 TEConcept 员工、代表、管理人员及机构成员的个人责任。

§ 8 保密

(1) 双方承诺对对方的机密信息严格且无条件保密,并通过适当的技术与组织措施予以保护。
(2) “机密信息”是指一方在合同磋商与履行过程中披露的所有信息,无论其是否被标注为机密——尤其包括有关产品、源代码与目标代码、文档、业务流程、业务关系与专有技术(know-how)的信息。
(3) 如机密信息:
– 在签约时接收方已可证明知悉,或之后在未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知悉,
– 在签约时已为公众所知,或之后在未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公开,或
– 因法律义务或法院/行政机关命令必须披露;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在法律允许且可行的范围内应事先被通知,则不受保密义务约束。
(4) 机密信息仅可向受职业保密义务约束的顾问,或被施加同等保密义务的顾问披露。员工仅可在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范围内参与,并应承担相应义务。
(5) 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 9 所有权与知识产权

(1) TEConcept 开发并交付的产品与服务所涉及的所有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及其他保护性权利均归 TEConcept 或相应权利人所有。
(2) 序列号、版权声明、许可或客户 ID 以及其他用于产品识别的特征不得移除或更改。
(3) 对于实物商品,TEConcept 在购买价款全部付清前保留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客户有义务妥善保管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并在第三方拟对该货物采取措施时立即通知 TEConcept。

§ 10 数据保护

TEConcept 在合同磋商与履行过程中处理客户个人数据,仅用于合同履行及法定义务的履行。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www.teconcept.de 上的隐私声明。

§ 11 终条

(1) 对本 AGB 或基于其订立的合同进行的变更与补充,须以书面形式方能生效。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对该书面形式要求本身的变更。不存在口头附属约定。
(2) TEConcept 与客户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仅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并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年 04 月 11 日)。
(3) 因本 AGB 引起或与本 AGB 有关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地——如客户为《德国商法典》(HGB) 所称商人或在德国境内无一般管辖地——为 TEConcept 注册地所在地的主管法院(Freiburg im Breisgau)。对于注册地在欧盟以外的客户,双方约定按德国仲裁机构 Deutsche Institution für Schiedsgerichtsbarkeit e.V. (DIS)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 Stuttgart,程序语言为英语。
(4) 若本 AGB 的个别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或无法执行,或日后变为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无效条款将由最接近其经济意图目的的有效规定替代。

版本日期:2026-03-06